原标题:退市制度呈现新态势 “五个安全”提法针对性强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推进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今,这一制度正不断改进、完善,并呈现出“谋全局、立法治、知细处、确主体和稳市场”的新态势。
自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这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看得见的事实是,2018年以来,包括*ST烯碳、*ST吉恩、*ST昆机、金亚科技和雅百特等5家公司因各种原因被退市。特别是还出现了第一例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后退市的上市公司。
这一退市力度,较往年要大得多。
我国退市制度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大类,包括27种退市情形,其中强制退市情形20种。自2014年《退市意见》实施以来,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相继离开了A股市场:2015年,*ST二重(601268)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2016年,*ST博元成为A股首家因重大信披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公司;2017年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退市,*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的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
此次中国证监会再次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笔者认为,此举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退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笔者认为,“五个安全”的提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那些对“安全”麻木不仁的上市公司,着着实实敲响了一记警钟。
进退有序是成熟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标志。时下,A股市场基本上实现了IPO发行常态化的目标,但距离退市常态化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笔者认为,对A股市场而言,加大退市力度,让不符合要求的公司离开资本市场,实现退市的常态化,一方面更能体现市场的自我出清功能,为绩优企业腾出宝贵的直接融资空间;另一方面,能够彻底纠正市场长期存在的“炒小、炒差”等投资恶习,培养真正的价值投资理念,进而构造支持优秀上市公司持续成长的投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