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计划调整 主要内容有哪些?
记者近日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了修订、调整,即日起至24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什么要修订、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从政策层面看,2013年我省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2016年我市出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我省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还存在不衔接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实践层面看,随着物业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不断丰富,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品质需求不断提高,我市现行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于2006年,实施十余年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为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需要调整政府指导价标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物业服务的需求。
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据介绍,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原有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操作性不强,修订后将服务等级调整为五级,每个等级都从基础服务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每一项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
二是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平均调价幅度为33%,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未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定价管理形式未调整,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三是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细化了非普通住宅认定范围。
四是简化收费管理模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原来的核准,改为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简化程序,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政府指导价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新建普通住宅交付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
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既有普通住宅,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下列程序,即:(1)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2)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2.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记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