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 长江流域禁捕承诺落地有声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让“十年禁渔、保护长江”的承诺落地有声。近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齐聚上海联合召开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当天起正式实施。
用时不到3个月,完成协同立法实践
去年12月出台的《长江保护法》,作出了长江流域禁捕的规定,同时也要求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制定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为此,去年12月24日-25日,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坐到一起召开座谈会,决定率先建立“十年禁渔”的省际人大工作协调机制,开展联动监督、协同立法,推动“十年禁渔”相关措施的落实,促进和保障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上海市起草《决定》示范文本,各省结合本省实际,修改形成《决定》文本,争取在2021年第一季度同步出台。
今年一季度内,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并表决通过有关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在解读《决定》时说:“这是四地人大常委会为实施长江大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开展的立法项目,体现了‘决策协同、文本协调、执法协力、监督协作’的特点。”
搭建互通共享四个平台,联合打击非法捕捞
内容的一致性,保障行动的协同性。长三角三省一市表决通过的《决定》在主要条款、基本格式和实施时间上均保持一致。
各方《决定》均提出,建立健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协同的闭环监管机制,探索建设船舶登记信息共享、渔船动态监管、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4个平台,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管、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破坏禁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的《决定》指出,本市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江苏省、浙江省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这一条款也同样体现在其他三省的《决定》中。
“《决定》的出台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完全符合协同推进长江流域保护和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晓明说,四地的《决定》都对探索禁捕跨省协同立法、联动监督、联合执法作出明确规定,为今后三省一市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法治指引和制度保障。
先行划定禁捕区域,后期可能扩大范围
记者查阅到,上海的《决定》共十一条,包括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政府及部门责任、联动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司法保障和案件移送、执法设施和执法能力、社会参与、退捕渔民安置、长三角合作等。
目前,三省一市明确的禁捕范围均为国家与省、直辖市确定的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上海的禁捕工作主要涉及浦东新区、崇明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江苏的禁捕范围明确为长江干流江苏段,长江河口规定区域,国家和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滁河、水阳江、秦淮河和石臼湖等水域。浙江的禁捕区域为浙江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和太湖沿岸水域。安徽将禁捕区域确定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巢湖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水域。
国家层面在划定长江流域禁捕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同时,还鼓励将“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纳入禁捕区。丁伟说,考虑到随着各项工作的持续推进,上海的禁捕区域可能有所扩大,上海的《决定》就此留下空间,禁捕期限也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政策托底,做好退捕渔民保障
禁捕之后,大量渔民要上岸谋生,他们如何维持生计?妥善做好渔民上岸后的转产安置,也事关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成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副主任委员李富荣说,在落实解决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上,从2018年起,上海全面完成退捕任务,提前两年实现长江上海段全流域退捕,并且在人上岸、证回收、船拆解、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到了“5个百分百”,即渔船捕捞许可证100%回收、退捕渔船100%拆解、捕捞网具100%回收销毁、退捕渔民100%纳入社会保障、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实现100%就业。
记者注意到,各地的《决定》在保障退捕渔民安置方面都各有特色。上海规定,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工作,做好渔民退捕后生活困难兜底保障工作。
安徽的《决定》则明确,持续推进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长江禁捕退捕渔民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渔民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民政、医保等部门做好渔民的低保、临时救助、医保等工作;财政部门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