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证券法给IPO“换尺子” “上市”将不再是一个耀眼的“入场券”
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和“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终于迎来“升级版”官宣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称,《证券法》的修订,始终坚持一条主线,即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
注册制无疑是此次新《证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新《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其中,“注册”代替了“核准”。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胡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角度来看,对外,这显然是同全球资本市场接轨的举动;对内,与核准制相比,其最大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也就是说,在注册制的推行下,“上市”将不再是一个耀眼的“入场券”。
从具体内容上看,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做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其中,在证券发行条件上明确,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旧版《证券法》中可量化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指标是与核准制相适应的,便于中心化和标准化审核;新版《证券法》将其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是一种监管思路的转变,且与注册制相适应,因为经营能力比盈利能力更加包容和多元,也更有理由交给去中心化的市场进行自主判断。
在此基础上,业界共识,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判断。同时,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做出投资决定,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
此外,证券发行更加强调经营能力,无疑将为“硬科技”企业进一步打通资本关口。私募排排网基金经理夏风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过去,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呈现出重盈利、轻竞争格局,上市规则从盈利出发,对IPO企业进行硬性约束。新修订的证券法做出这种改变,既是注册制落地的客观要求,也是与时俱进的制度性完善,可以吸纳更多新经济企业通过注册制上市,获得资本市场的扶持。“其是顺应了科创企业、互联网企业、新经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和国际市场接轨。”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该发行条件的修订,从投资角度来说,也让“投资有门槛”不再是一句空话。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12月27日由《证券日报》主办的第三届新时代资本论坛上回应称,股票的供给并不决定股市的中长期走势,股票的供给对需求的冲击也并不是直接对应的。实证分析表明,“牛短熊长”不是IPO扩容造成的,它有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和体制机制原因。所以,推进注册制改革,不仅涉及股票发行,而且事关重塑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牵牛鼻子”的工程,可以带动和促进资本市场相关领域的改革。
因此,这一“牵牛鼻子”的重大工程也将分步实施、稳中求进。如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介绍,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和证券品种,所以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这也是新《证券法》此次增加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考虑。同时,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正在实施过程中,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把握好证券发行、注册和市场承受力的有机统一。
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整体来看,新《证券法》适应了当前市场要求,有利于促进A股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此次修订对注册制有具体的部署,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取得初步成效后,将注册制从科创板这块“改革试验田”向其他板块进一步推进。
“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什么公司都能上,还是有‘审核’的。”杨德龙进一步分析道,“交易所也会根据市场的情况及承受能力,来决定受理的公司的数量和发行规模等,防止由于市场本身产生的反作用力,导致注册制在实施过程中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2月29日,证监会共核准了126家企业的IPO批文。而科创板方面,上交所官网显示,截至12月29日,80家公司注册已经生效,另有27家公司提交了注册申请。由此可见,开市不到半年的科创板企业注册生效速度较核准制明显加快。记者 杜雨萌 见习记者 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