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有期货一高管伪造学历收警示函 为现代投资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22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号)显示,经查,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于 2018年2月向湖南证监局提交的高管任职备案材料中,周磊的大学本科学历无法查证,周磊本人也承认该学历系伪造,备案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周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天眼查资料显示,大有期货有限公司原为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大型专业期货公司,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000900)全资控股子公司。2008年2月15日,公司获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011年9-月14日,公司获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现代投资”,000900.SZ)全资持股大有期货有限公司。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8日,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出资组建,历经了“湖南长永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维修和收费经营,是湖南省交通系统唯一一家上市公司。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
(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三)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周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号
[2020]17号
关于对周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周磊:
经查,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于 2018年2月向我局提交的高管任职备案材料中,你的大学本科学历无法查证,你本人也承认该学历系伪造,备案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