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强监管和执法统一 公司信用债市场迈入新时代
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出手规范信用债市场,公司信用债市场迎顶层设计。
8月18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共十二章三十二条,分别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展开,对此前信用债市场存在的痛点和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规范。
在业内人士看来,尽管《意见》中的大多数条款在此前监管文件中多次提及,但此次多部门联合发文,体现了监管对信用债市场的重视程度,而且涉及面十分广泛,该文件将会成为信用债市场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在此背景下,信用债市场有望迈入大一统的新时代。
加强监管和执法统一
债券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国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较快。据央行数据,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已达29.3万亿元,占整个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23.7%,仅次于金融债券。
债券市场实现统一管理一直是市场对债市改革期待的方向。长期以来,我国债市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分别由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监管,不同的监管模式产生了差异化的标准,进而引发市场对监管套利的担忧。因此,近年来监管不断出台新举措打通两个市场。
今年初,央行就曾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制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此举被市场认为是解决银行间、交易所两大市场分割,推动信用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
如今,央行等六部门再下发《意见》,更是体现了监管对信用债市场的重视程度。中金公司固收团队称,《意见》对此前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痛点和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规范,而且涉及面十分广泛,将会成为信用债市场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一位债市资深从业者也对第一财经称,《意见》可以说是信用债市场的顶层设计文件,涵盖了法律基础、信息披露、评级管理、定价机制等方方面面,使得信用债监管有了统一的框架,市场有望迎来大一统监管。而且,也有助于信用债发行更市场化,发行利率曲线更合理。
具体来看,在监管层面,《意见》提出了诸多要求,以实现相关制度和监管的统一。比如,明确信用类债券注册标准统一。规定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相关标准应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机构应加强自律,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和指导,相关标准也应统一。
同时,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制度规则统一。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都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制度规则分类趋同,允许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方式、具体种类和发行场所等,允许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和风险管理工具等。
另外,统一信息披露要求。规定按照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分类趋同的原则,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及重大事项等方面。并且要求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而且,《意见》还提到要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安排,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涉及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
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自去年末国企违约接连发生以来,信用债市场走向分化,且违约规模不断上升。据联合资信统计,2021上半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18家违约发行人,共涉及到期违约债券59期,到期违约金额合计约778.97亿元,同比、环比均有所上升。
业内的共识在于,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仍将持续暴露,防范化解风险是当前债市的一大任务。此次《意见》也明确相关举措,如禁止结构化发债、严惩逃废债行为等,以遏制信用债市场高风险点,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意见》提到,要合理把握债券发行节奏,优化融资结构,对资产负债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经营扩张激进、关联关系复杂的发行人建立约束机制。同时,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结构化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信用分层加剧的背景下,部分非银机构和非法人资管产品的市场化融资能力不足,个别结构化发行债券所对应的资管产品容易存在流动性风险。实际上,这并不是监管机构第一次提出禁止结构化发行,之前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均出台过类似的规则。
除了严禁结构化发债外,《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发行人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逃废债行为,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
同时,要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明确举债主体,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专家表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前重要任务。《意见》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能够促进发挥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和有效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其次,意见的出台也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债券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我国需要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债券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多层次发展,拓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步伐。”专家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