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创业板鸣锣在即!证监会解答九大市场疑问 上市公司名单确定了吗?
经过近4个月的努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将上市交易!就近期市场关心的一些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解答了九大疑问。
一、请介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整体准备情况?
答: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证监会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规则体系、技术系统、市场组织、审核注册等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一)制度规则基本出齐;(二)审核注册稳步推进;(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平稳过渡;(四)技术系统改造平稳落地。
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何特色?与全市场实施注册制是什么关系?
答:创业板改革以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为主线,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3个原则,既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又体现了创业板“存量+增量”改革的特点。
(一)审核注册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二)机制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三)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实施注册制。
三、如何看待本次创业板改革跟投制度的差异化安排?
答:创业板改革借鉴了科创板的有益经验,并对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做了优化。在跟投主体、资金来源、跟投途径、跟投比例、跟投股份锁定期等方面,与科创板总体一致。不同的是,跟投对象方面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和高发行价企业实施跟投制度,其他企业不实施。主要考虑是,创业板是一个存量市场,已经拥有相对众多的投资者群体和长期形成的估值定价体系,普通企业跟投的必要性较小。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对创业板是一个新生事物,商业模式、经营方式、股权架构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与普通企业有较大差异,高价发行企业投资风险往往也较大,有必要通过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更好履行“看门人”职责,审慎合理定价,控制风险。
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首发18家企业均已完成发行询价和申购。18家企业发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平均值39.3倍,中位数37.9倍,总体符合市场预期。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关注跟投制度实施情况,指导交易所及时做好评估,必要时适度调整完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保荐、定价、承销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创业板交易机制有哪些新的变化?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做好哪些准备?
答:本次创业板改革系统完善了创业板交易机制,同时适用于增量公司和存量公司,有利于提高创业板整体定价效率。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日涨跌幅限制为20%。存量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至20%,相关基金也实行20%涨跌幅限制。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推出市场化约定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参与转融通出借。三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新的交易机制将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上市之日起施行。广大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的具体要求,充分了解新老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严格遵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参与交易。同时,密切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基本面,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决策,理性投资。
五、创业板将如何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存量公司如何适用新的退市制度?
答: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市场“出口”和“入口”畅通同样重要。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全面优化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体包括:一是简化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大幅压缩退市时间。二是优化退市标准。引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组合指标、市值、规范运作等退市指标,取消单一连续亏损等退市指标。三是严格标准执行。防止企业为避免退市而粉饰报表及操纵审计意见等。同时,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加强风险提示。
考虑到创业板存量公司与投资者较多,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对存量公司适用新的退市制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原则上,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适用新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但在新规发布前,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而暂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继续适用原标准实施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目前,已对乐视网、金亚科技、千山药机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对天翔环境、暴风集团作出暂停上市决定。
六、如何理解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新增投资者与存量投资者各自应当如何参与创业板交易?
答:创业板改革以注册制为核心,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市场基础制度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创业板已有10年实践,现有投资者超过4500万。创业板改革要统筹存量和增量,包容存量,充分尊重投资者权益与交易习惯。
为此,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创业板对存量投资者与增量投资者作了差异化的适当性安排。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不变,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参加交易。对增量投资者,要求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与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如何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
答: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全面强化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认真贯彻新《证券法》的有关精神,从多个维度入手,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推动其归位尽责。
(一)进一步细化履职要求;(二)进一步健全责任约束机制;(三)进一步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发行人、中介机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监管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八、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如何完善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机制?
答:新《证券法》专设“投资者保护”一章,集中规定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创新制度。在推进创业板改革同时,证监会与有关方面一起努力,认真贯彻新《证券法》,共同打好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组合拳”。
(一)推动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推动出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司法保障意见;(三)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九、创业板改革如何落实中央深改委提出的“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的要求?
答:中央深改委第十三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创业板与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在定位上,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突出硬科技特色,发挥好示范作用。
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 马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