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5宗违规 爱建集团(600643)持股40.45%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日前发布《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韩新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在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客户营销及客户服务两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对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及时任分公司负责人韩新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在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为:一是个别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二是未谨慎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三是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销售人员向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
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在开展客户营销及客户服务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为:一是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二是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
上述问题反映了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韩新军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韩新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爱建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14%;第二大股东为上海爱建集团(600643)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45%;第三大股东为上海方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41%。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